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(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)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,提升贸易便利,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,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、互联网+海关、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

海关总署

  2023年10月9日

创建时间:2023-10-09 23: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