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原发票吗?

增值税普通发票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>的决定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)第二十七条规定: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,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,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“作废”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。

因此,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,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“作废”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

 

增值税专用发票

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,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
1)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的,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,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。

2)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,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,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。

3)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,不得退还销售方,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《信息表》。

创建时间:2021-11-15 09:50